台州生命人寿参加首届青年风尚节

2025-04-05 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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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往往会造成鬼城现象,有城无市或者大城小市。

况且,这些回应还是在经济增速减缓的情势下作出的。也许正因如此,就有税法学家对直接税十分忧心,认为应该选择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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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说,税权民意基础坚实意味着,只有纳税人才是最高财税权力的拥有者,才是财税治理的主体,政府征税的一切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以及预、决算权,才可能真正掌握在纳税人手里,才可能遵从全体或大多数纳税人的涉税意愿。问题是,税制优劣的终极、最高、根本评价标准是什么?我们的答案是:优良税制一定是最能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也是最能体现国民税收意愿的,自然也是最公正的。就纳税人而言,虽交了税,却未从政府那里交换到性价比和高满意度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纳税人履行的义务大于他享有的权利。二是具有税痛麻痹功能,即由于价内税的技术设计,不易大面积唤醒和刺激纳税人的税痛,从而增加征税成本。毋庸讳言,当下中国税制存在的最大问题,就在于财税权力的民意基础仍不坚实。

以2012年为例,全国财政收入11.72万亿元,如果再加上三项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企业收入、社会保障就有8.65万亿元,去年中国政府取之于民的总收入大约为20.37万亿元,占2012年51.93万亿GDP的39.2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断明确告诉我们,中国税制距离优良税制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尚不能为民众供给足量、高性价比,而且十分合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相反,越是缺少合法性的财税权力,越是会加剧国民与国家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不公正与不平等,越是会消减全社会和每一个国民的福祉总量。

毋庸置疑,越是具有合法性的财税权力,越是有助于国民与国家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公正与平等,越是能够增进全社会和每一个国民的福祉总量。也就是说,优化财税权力首先意味着,必须不断扩大财税权力的民意基础,争取更多国民或代表的认可和同意。正如权力是管理者拥有,并迫使被管理者不得不服从的一种强制力量(暴力强制与行政强制)一样,财税权力也是财税治理者——政府拥有,并迫使被管理者——国民不得不服从的一种强制力量。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早就告诫我们: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当然,就财税权力的现实功能和作用而言,如果对其监督制衡不力或被滥用的话,便会背离财税增进全社会与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消减全社会与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财税体制作为国民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交换性价比缔结和履行的权利与义务契约,二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与否,首先取决于财税权力本身的优劣,或者说合法与否,民意基础如何?这是因为,权利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义务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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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是,谁来有效监督最高权力,如何有效监督财税最高权力?二是如何解决财税权力监督过程中的选择性监督问题。这岂不意味着,优良的财税权力,一定是拥有最广泛民意基础的,也就是征得全体国民或者其代表同意的因此,本应拿出一部分来回报这个共同体,及其贫穷者、失败者。如果单独留给他的后人,显然是不公正的。

另一方面,反对者也不能用能不能的论据和理由为自己辩护。不仅会扩大当代的贫富差距,也可能加剧代际之间的不公正。如果离开这个资源,任何人的富裕与成2功,都可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终极来说,应该征论者一再告诉社会的核心观点是,开征遗产税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

但是,开征遗产税留给社会的追问与疑惑显然还再继续,并未因为刘桓先生的声明而退出社会各界热切关注的视野,争论还在通过新老媒体的发声在继续发酵和推波助澜。当然,遗产税之所以嘘声一片,更在于它可能带给相关纳税人的税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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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他的富贵显然是比那些贫穷者、失败者更多地借用了这个属于每个国民的共同体——巨大资源。具体说,如果开征遗产税符合人道自由的最高原则以及公正平等的根本原则就应该征,因为这种遗产税是符合税收道德原则的。

如前所述,一个人一生的富与贵,显然是因为,他既可能过多地借用了上代人存留的公共资源,也可能过多地借用了当代人共同缔结的共同体资源。虽然几日后刘桓先生就在国务院参事室网站上公开声明,从未就遗产税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接受过采访。因此,遗产税应该慎行。因此,如果纳税人对公共产品的性价比不满意的话,遗产税纳税人完全有理由拒绝纳税。而且,不论是索取还是奉献的利益,严格说来,仅仅是利益而已,无关乎权利与义务。岂不知,造成中国社会贫富悬殊不公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的张狂与权力的嚣张,及其二者的合谋与勾结。

相反,如果一国的遗产税开征违背了公正平等的根本原则,无助于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交换,无助于促进代际公正和平等,无助于增进代际之间的福祉总量,这种遗产税就是恶税,就不应该征收。然而,尽管反对者的理性或非理性的声音都很大,几乎淹没、遮蔽了赞成者的争辩,但冷静地看,双方的理论与理由,都存在致命的立论缺憾,显得力不从心,底气不足。

无疑,不管是反对开征一种新税种,还是支持开征一种新税种,这种公共理性是每一个言说者都必须守候和坚守的。面对现实,遗产税的危害,注定不是因为其本身,而是因为现实中开征的遗产税之恶,仅仅具有遗产税的形式而已。

应该征意味着遗产税符合税收道德价值和原则,征纳两利。最后,遗产税设计和开征的代际公正道德根据意味着,其指向就是富人。

固然,一个人财富的积累,有其个人智力、机遇、努力等因素的作用,而且,这些因素很可能在致富过程中所占比重还不小。遗憾的是,以此观之,一切尚未实现文明转型的社会,其开征的所有税种,都存在先天性的道义缺陷,都无法逃脱道德良心的拷问。由此可见,遗产税尽管在调节代际不公中的作用有限,但也不失为一种手段。无疑,权力是权利与义务公正平等分配的前提。

事实上,遗产税该不该征的问题,无疑是一个税收道德问题。其次,理论上讲,遗产税虽然具备调节代际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的功能,有助于遏制贫富悬殊的社会不公问题。

一方面,支持者不能用能不能的论据和理由为自己辩护。而且,这是有道义基础的。

但这种恶,却显然是一种必要的恶。专制极权制下的权力合法性最小,民意基础最不坚实。

因此,不但其本身是不符合税收道德原则的,而且其开征就如同实施打劫。尽管国民可以迫于强制缴纳,必须服从,但毕竟缺乏道义上的支撑。近期,因为有媒体传言说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一次讲座上透露——遗产税征收将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而使遗产税成为舆论关注的热词,并迅速串红、引发了关于遗产税该不该征,以及如何征收的观点交锋与舆论攻防。事实上,遗产税之所以嘘声一片,表面看是因为开征遗产税可能给相关纳税人带来的税痛,但根本说来却是因为,当下如果开征遗产税,很可能缺乏足够的道义支持,背离税收治理的最高、根本以及终极原则,无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难以很好地履行调解代际之间权利与义务不公问题的职责,并有助于化解当代国民之间存在的贫富悬殊问题。

各种税,包括遗产税,无疑都是一种回报的方式。问题或在于,权力的合法性及其民意基础问题,完全受制于一个国家的政体。

权力的合法性,也就是民意基础。大有自说自话,甚至鸡对鸭讲的尴尬与纠结。

企图通过开征一个税种来化解贫富悬殊的社会不公问题,无异于痴人说梦。笔者以为,这种场面的形成,主要是因为:首先,不论是遗产税的反对者还是支持者,双方都混淆了一个核心问题,即把遗产税该不该征的问题等同于能不能征,或者如何征、怎样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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